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79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百奇,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奥斯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奥斯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130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1275元。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孙從轩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