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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执207号
案件名称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枫路**金竹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执行人: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iv>法定代表人:彭华。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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