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春玲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赵春玲,个体工商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博文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