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603号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谢新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丹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
法定代表人:章毅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丹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