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6417号 原告:宁波哲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2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3TBH2R 法定代表人:余靖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双霸服装厂。
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房村庄华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UQE5C 负责人:胡成亮。
被告:胡成亮,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房村庄华41号。
原告宁波哲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双霸服装厂、胡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哲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哲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哲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