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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桂鹏,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573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桂鹏,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桂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573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夏丽,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新结力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许桂鹏。

被告:许桂鹏,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桂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夏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桂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展新结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抽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中,使用“樱花”文字;

二、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8574249号商标。

庭审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现处于有效期限内。

二、原告主张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2019年8月5日,原告登录淘宝店铺名为“展新电器企业店”进行浏览,发现店铺内销售“日本樱花侧吸式抽油烟机家用厨房顶吸式抽烟机大吸力排油烟机特价”商品,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抽油烟机品牌为“SANAOY/日本樱花”,在宝贝评价页面有多个买家的评价中有“日本樱花抽油烟机”等内容。

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店铺的公司名称为被告展新结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桂鹏。

三、比对情况:经比对,被告展新结力公司在淘宝网店页面使用的“樱花”字样的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四、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五、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主张涉案店铺网页显示被控侵权的抽油烟机产品月销量达1262件,均价为900元,以此作为经济损失判赔的参考。

六、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证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展新结力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许桂鹏,经营范围有抽油烟机、燃气工具、小家电的销售及研发等;

2、原告提交相关获奖证书证明“樱花”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淘宝网平台自营的“展新电器企业店”网店内所展示的宝贝信息中使用的“樱花”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原告虽未购买到侵权实物,但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标题中使用“樱花”标识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经比对,被控侵权的“樱花”与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所展示的产品与原告第85742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且在相对应的买家评价中显示已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故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支持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以涉案店铺月销量为1262件作为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因考虑到网络交易的不确定性,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并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

另,因被告许桂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展新结力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对被告展新结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展新结力有限公司、许桂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许桂鹏对被告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展新结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桂鹏负担1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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