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762号 原告:湖南省玉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唯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周村下坡原初中。
法定代表人:张健荣。
被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圣大百货经营部,住所地: 经营者:庞国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玉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唯鲜食品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圣大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省玉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