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润发时代购物广场烟酒商行,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131号观澜盛世北区大润发时代购物广场一楼北面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6MA361RUT5X。
经营者:杨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润发时代购物广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