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执44、4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44、45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砂苏酒业)、江苏双沟酿酒厂(以下简称双沟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1日分别作出的(2019)苏13民初265号、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均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两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40.86万元,执行费共计593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紫砂苏酒业、双沟酿酒厂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共计411565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紫砂苏酒业银行存款2965元。

扣除两案执行费593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40.86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265号、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