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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民初85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85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536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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