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6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军可,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潘军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