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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潘军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潘军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潘军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6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军可,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潘军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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