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408号罪犯叶宗云,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宗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叶宗云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皖1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在服刑期间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罪犯月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另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宗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