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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宗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刑更1408号
案件名称罪犯叶宗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宗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408号罪犯叶宗云,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宗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叶宗云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皖1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在服刑期间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罪犯月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另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宗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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