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24号原告:包小琴,女,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之乐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汪青,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汪青,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包小琴与被告中山市***之乐灯饰门市部、汪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吊灯(194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小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小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