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23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永盛水电器材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小区泰华房产3号楼58号门面房。
经营者:成永胜,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永盛水电器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