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808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晓静,女,1981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晓静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红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7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民政信息等,除个别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已扣划并上缴财政外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如期报告财产;
三、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7月3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五、2020年8月3日和2020年8月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协助调查函,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贫困,暂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六、2020年8月1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七、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发出执行工作联系函,告知其本案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八、2020年8月17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今日,本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晓静已履行9849.86元,被执行人李红军已履行25184.17元。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