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2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茂青,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茂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