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6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忠琴,女,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喻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25000元。
2020年8月7日,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与被告喻忠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