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46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市德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南段外贸宾馆2楼205。
法定代表人:周帅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8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德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