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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子湖区新时代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7知民初1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子湖区新时代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子湖区新时代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子湖区新时代购物中心,经营场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

经营者:胡细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子湖区新时代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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