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30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翠利,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唐俊云,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周辉,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翠利、唐俊云、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