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188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双妍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经营者:黄琳禄。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双妍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