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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辛县王市徽客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辛县王市徽客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辛县王市徽客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1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王市徽客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王市镇西街,实际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王市镇王市农贸市场对面的“好又多购物广场”。

经营者:潘思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王市徽客好又多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淑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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