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盛仁法、宋敏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04刑初474号
案件名称盛仁法、宋敏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4刑初474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仁法,男,1952年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新昌县沃特盛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新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立锋,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宋敏红,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汉族,初中文化,宁波三恒制冷自控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清,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岳夫,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盛仁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缴罚金后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宋敏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缴罚金后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何岳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缴罚金后可适用缓刑。

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仁法及其辩护人薛立锋、被告人宋敏红及其辩护人王清、被告人何岳夫及其辩护人汪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Danfoss”的商标权人丹佛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人盛仁法从慈溪市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印有“Danfoss”的半成品膨胀阀体,由章某(另案处理)印制带有“Danfoss”商标的包装盒、标签,并根据被告人宋敏红、何岳夫等人提出的膨胀阀型号、数量及包装要求,擅自生产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含包装盒、标签)或者用带有“Danfoss”商标包装盒、标签包装中性膨胀阀等系列产品6200余件,后由宋敏红、何岳夫等人销售给他人,累计非法经营数额34万余元,盛仁法非法获利2万余元。

其中,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宋敏红参与生产、销售上述系列产品3100余件,累计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何岳夫参与生产、销售上述系列产品3000余件,累计非法经营金额1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千元。

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搜查新昌县时,当场扣押被告人盛仁法持有的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491套,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体半成品144件,带有“Danfoss”商标的白色带图形标签27000张等。

经丹佛斯自动控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带有“Danfoss”商标的产品均是属于侵犯丹佛斯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违法所得均已退缴,现扣押于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盛仁法情节特别严重,宋敏红、何岳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惩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盛仁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盛仁法能自愿认罪认罚,庭前缴纳了罚金,考虑到被告人盛仁法的身体状况,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敏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敏红虽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同时也长期合法经营,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岳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何岳夫为了满足客户需要,根据客户提供样式让盛仁法制作,仅是中间商角色,非法获利较少,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退赃且缴纳了罚金,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Danfoss”的商标权人丹佛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盛仁法从慈溪市金威铜业务员吴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印有“Danfoss”的半成品膨胀阀体,由章某(另案处理)印制带有“Danfoss”商标的包装盒、标签,并根据被告人宋敏红、何岳夫等人提出的膨胀阀型号、数量及包装要求,擅自生产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含包装盒、标签)或者用带有“Danfoss”商标包装盒、标签包装中性膨胀阀等系列产品6200余件,后由宋敏红、何岳夫等人销售给他人,累计非法经营数额34万余元,盛仁法非法获利2万余元。

其中,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宋敏红参与生产、销售上述系列产品3100余件,累计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何岳夫参与生产、销售上述系列产品3000余件,累计非法经营数额1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搜查新昌县时,当场扣押被告人盛仁法持有的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491个,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体半成品144件,带有“Danfoss”商标的白色带图形标签27000张、带有“Danfoss”商标的圆形标签2430个、带有“Danfoss”商标的厂牌标签12400个、带有“Danfoss”商标的包装盒397个、合同4份、对账单1份、电脑会计凭证4册、现金账1本。

经丹佛斯自动控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扣押带有“Danfoss”商标的产品均是属于侵犯丹佛斯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丹佛斯有限公司从未委托上述当事人生产、储存、销售带有“Danfoss”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盛仁法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2万元、3000元,现扣押于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分别向本院预缴财产刑17万元、9万元、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有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代表顾俊骥陈述,证人李某、王某、吴某、石某1、盛某1、何某、章某、石某2、周某、史某、黄某、盛某2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银行交易清单,账簿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金额确认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公证书,丹佛斯自动控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说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盛仁法情节特别严重,宋敏红、何岳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能退出非法获利、预缴财产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采纳三位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仁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二、被告人宋敏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三、被告人何岳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盛仁法、宋敏红、何岳夫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膨胀阀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五、现暂存于新昌县公安局涉案假冒的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491个,带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体半成品144件,带有“Danfoss”商标的白色带图形标签27000张、带有“Danfoss”商标的圆形标签2430个、带有“Danfoss”商标的厂牌标签12400个、带有“Danfoss”商标的包装盒397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盛仁法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盛仁法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宋敏红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何岳夫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芳芳 人民陪审员  顾巧英 人民陪审员  吕婉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诸佳怡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