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38号 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新和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栗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季燕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石家庄新和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申请符合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新和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