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824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朗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瑶湖西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91063540R。
法定代表人:魏璐,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朗臣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