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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孝云、嵊州市群犇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孝云、嵊州市群犇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群犇力电器有限公司;杜孝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91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孝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嵊州市群犇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功能区伟业路3号2-3层。

法定代表人:邢方军。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孝云、嵊州市群犇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孝云、嵊州市群犇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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