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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城关乡佳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城关乡佳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城关乡佳佳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3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城关乡佳佳乐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叶舞路原化肥厂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2URUR59。

经营者:谷艳五。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城关乡佳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并于2021年3月15日以该公司与叶县城关乡佳佳乐超市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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