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01376(2021)陕01知民初37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14611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段XX号楼XX层XX号。
经营者:田军虎。
5110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刘瑛通讯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
经营者:刘瑛。
19816292125132被告:洪燕群,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5110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容。
2021120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西安市新城区刘瑛通讯商行、洪燕群、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