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91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常安集农机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雷集镇315省道270公里处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MA3CAH469F。
负责人:刘忠宾,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夏津县常安集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