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991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王浩然。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迪童车店。
经营者:李瑞峰。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迪童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雪梅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