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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2执87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住所地陕西省王益区。

负责人:张鸿民,男,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本院在执行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9)陕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于2020年4月29日将生效判决确定应由其承担的1000元诉讼费缴纳,于2020年4月30日将生效判决确定的8000元赔偿款转至本院案件款专户,该8000元赔偿款本院已向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发放完毕。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已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故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铜川市王益区明视眼镜店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事实根据,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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