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初12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苏家爱华日化百货一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工商注册号:340823600351908。
经营者:毛磊,该超市实际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枞阳县苏家爱华日化百货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刘 策 审判员 尹雪茗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管佳丽 书记员王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