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40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888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62号世茂城品C座402。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强伢饭店,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强伢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