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83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鹏诚洁具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北社区岳北安置小区A4栋1单元1楼。
经营者:周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鹏诚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