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046号
案件名称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046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华,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