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42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高新区双利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高新区洸河新苑3号门面房。
注册号:370833600084670。
经营者:姚立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军,济宁任城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双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