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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25执387号
案件名称肖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莹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25执387号被执行人:肖莹莹,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兰考县。

关于被执行人肖莹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5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莹莹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肖莹莹名下无银行存款。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本案剩余债权60000元未能实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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