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民初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晨玥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655.657.6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CB479Y。
经营者:康彦茜,男,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范小燕,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润物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区1139.1140.1141.11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4MA2GNCP10D。
经营者:吴建明,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建德市。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桐乡市梧桐晨玥化妆品店、范小燕、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润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