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005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赛丽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街道恒仁社区水利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林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赛丽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