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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金钰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209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金钰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市金钰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09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金钰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杭路食品公司综合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效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金钰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万元,并于2020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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