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39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瑜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瑜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