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051号之一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907490N,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陶壹民服装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X08FQ9Q,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128号宝鼎女装市场号一区88号店。
负责人:陶壹民,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系常熟市服装城陶壹民服装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陶壹民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陶壹民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陶壹民服装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陶壹民服装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