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8450号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正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台恒电子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开发区华宇路2号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徐炳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绍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恒电子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台恒电子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