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26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
经营者:潘振兴,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