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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3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及时履行赔偿款10,400元,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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