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3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商丘友佳超市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及时履行赔偿款10,400元,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