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8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博文洁具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B区1-144号。
经营者:杨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博文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