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初396号 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369号1幢1单元21层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BM064。
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金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005725XM。
法定代表人:王宗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永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5元,本院减半收取50.38元,由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