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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44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民初445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主要负责人:郭锡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

经营者:邵永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诉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以下简称永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和被告永刚食品店的经营者邵永刚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原告的包装装潢;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申请了第10494197号商标“NATUREREPUBLIC”,并于2013年5月7日核准注册。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类,核准使用的商标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

涉案商标“NATUREREPUBLIC”是由亚洲巨星RAIN,少女时代泰妍、EXO等韩国众多明星代言的韩妆品牌,是自然主义彩妆的全球先驱者。

该品牌凭借其代表性热销产品“92%芦荟舒缓保湿凝胶”的产品竞争力获得了世界的认可。

截止至2016年,商标“NATUREREPUBLIC”在韩国国内就有780多家店铺,国外15个国家运营有160多个专柜。

商标“NATUREREPUBLIC”已经通过不断的营销和宣传成为了世界知名品牌。

涉案商标“NATUREREPUBLIC”旗下的代表性热销产品“naturerepub1ic芦荟胶”(以下称涉案产品),经过原告的不断推广宣传及销售,使得“naturerepub1ic芦荟胶”的包装装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原告芦荟胶商品建立了紧密联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演。

就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演而言,其罐体米色、绿色为主调,正面左侧有四个芦荟叠加的图案,右侧有绿色的“92%”标志,右侧下方有韩文和芦荟结合的圆形标志背面均为韩文的关于该产品的介绍。

2019年12月19日下午,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公证员方某与公证员助理胡某随同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来到位于慈溪市××巷镇××路××弄”字样门牌的建筑物右侧一门面标有“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周巷旗舰店”等字样的超市(该超市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标有经营者为邵永刚,名称为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公证员助理胡某用自带的手机对门牌及门面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两张。

接着公证员方某、公证员助理胡某及郑某等三人进入该超市,郑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商品一件。

郑某付款后取得盖有“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发票专用章”印鉴、编号为“×××12”的《收款收据》一张,单价为35元。

郑某完成购买行为后,将购买所取得的《收款收据》原件交由公证员助理胡某保管,接着公证员方某、公证员助理胡某及郑某等三人将上述所购商品装车运往公证处。

到达公证处后,郑某用公证处的照相机对上述所购商品及《收款收据》原件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五张。

随后公证员助理胡某将上述所购商品进行装箱、封某,并用公证处的照相机对封某后的商品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十一张。

拍照完成后,公证员助理胡某将《收款收据》原件分别复印一式三份,并将封某后的所购商品连同《收款收据》原件交给郑某保管。

2019年12月30日,公证处出具了(2019)浙余证民字第2659号公证书。

被告永刚食品店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永刚食品店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其已经没有再销售涉案产品,也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并称其有进货渠道,原告应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故其不同意赔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与原告诉称一致。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购买的封存物品,物品为“naturerepub1ic芦荟胶”1盒,其罐体米色、绿色为主调,正面左侧有四个芦荟叠加的图案,右侧有绿色的“92%”标志,右侧下方有韩文和芦荟结合的圆形标志背面均为韩文的关于该产品的介绍,商标为“NATUREREPUBLIC”。

本院对封存物品当庭予以查验,并由被告进行当庭质证。

被告永刚食品店于2017年4月5日登记成立,邵永刚为被告永刚食品店的登记业主。

原告为公证支付公证费12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应当认定原告系商标“NATUREREPUBLIC”的所有权人。

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被告永刚食品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类似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naturerepub1ic芦荟胶”,其罐体米色、绿色为主调,正面左侧有四个芦荟叠加的图案,右侧有绿色的“92%”标志,右侧下方有韩文和芦荟结合的圆形标志背面均为韩文的关于该产品的介绍,该产品与原告生产的“naturerepub1ic芦荟胶”几乎没有区别,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将两者同时放在一起,极易让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两者商标一致,产品外表近似。

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永刚食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且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根据被告永刚食品店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主观过错、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永刚食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永刚食品店的辩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享有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的包装装潢的“naturerepub1ic芦荟胶”产品;

三、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00元,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负担12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慈溪市周巷永刚食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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