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6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和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姚夏街与育翔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岳建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和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