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101号之一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A-030-5A-055、5A-068-5A-094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童话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施艳。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童话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承担。